在多媒体融合的数据时代下,电子商务是以商贸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它的建立是为了人们更加方便的挑选不同种类的商品,拉近了彼此的距离,对信息的高效率集成。也可将其定义通过互联网(Internet)交易;企业、行业内部(Intranet)竞价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为主要方式而进行商务活动和相关服务的过程。同时它是对传统商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商务包含的商务活动有8种,分别是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电子帐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但是在电子商务进行过程中,很难知道交易对方的真实姓名、真实样貌,以及其真实的交易目的是什么。却发生很多违法的事件,如某某的网号被盗、信息被偷走,以及利用网络环境进行诈骗的事件屡屡发生,所以电子商务在规范方面是有巨大风险的。
由于商品的出售不是摆放在货架上,而是以照片、视频等形式进行传播查阅的,交易双方很难知道商品的真实规格和真实颜色,以及其质量是否达到商家所做宣传那么好。商品概念不是简单的叙述就可以完成的,有时甚至需要购买者的触感来进行评价。可是,互联网的技术有限,无法通过经过处理技术的美化过的照片或者裁剪过的视频对商品做出一个比较真实的概述和理解,商品概念混淆的情况很多。
网络电子交易已经逐渐挤占着普通交易的市场,由于网络交易商品数量巨大,一个商家往往担负了好几个部门的职责,没有时间对售后投诉等情况进行及时的处理。而且售后态度也受到情绪的影响比较严重,顾客本来就收到了不合格、不合意的商品,要求退还的程序比较繁琐、复杂,对于商家和买家来讲都是一种成本和时间上的浪费。
网商也需要进行财务管理的,但是现实中,网商往往不具有严格的管理程序,也没有专业会计对网络上的笔笔交易进行比较全面的管理和预算、计算和保管。生活中常常出现,消费者购买价值连城的商品时,证据搜集不够而被驳回的事情。有效信息的储存无处可寻,给很多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烦恼。
电子商务过后,消费者、买卖两家的重要信息被偷、盗、骗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缺乏一定的制约,也就是说安全妨害方面比较差。虽然随着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和需求,我国已经对网络不合格的、假冒的商家所做出的危害公民财产安全的事件进行了查处、吊销等处罚,但是对于“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还是没有进行彻底的清查和预防,致使网络安全性普遍较差。
电子商务过程中,商品概念容易混淆是因为多媒体技术使用者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律常识。许多多媒体使用的商家为了争取更高的利润,毫无职业道德和法律常识,利用虚假的照片、视频信息充当理想的商品信息做宣传,再加上随意定价,对网络电子商务环境增添了不和谐的气氛,给电子商务的形象涂上阴影。造成大批目标顾客的远离,不利于电子商务秩序的维护和形象的宣传。
电子商务过程中,售后服务处理过程恶劣,是因为售后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架构设计不到位。买家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如果发现商品的质量、型号等不符合交易信息的描述时,大部分是可以退货的,但是由于我国网络电子商务起步较晚,造成了售后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架构设计不到位的问题所在。售后处罚不到位具体表现在顾客投诉管理方面、售后处理不确定程序标准方面和电子商务的商家组织架构不科学方面。
电子商务过程中,买卖两家不仅需要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特定情况下,还需要买卖两家保存期交易过程所提供的重要信息,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这个重要信息可能是银行卡号、微信号等关于财产或者身份的隐私信息;对于买卖商家来讲,这种重要信息可能是企业的注册号码、企业法人的银行账户、商业秘密等信息。但是我国现在还没有对保障信息的软件做出明确调研,造成电子商务买卖双家重要信息的丢失,导致买卖行为阻断,市场经济秩序混乱。
偷、盗、骗风险巨大,是因为网站建设中没有考虑到安全妨害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应该根据网站的规模、功能,涉及到的人员的身份的种类,以及其生命财产方面的因素,进行安全妨害机制的构造设计。1.规定签名以数字的形式进行操作,数字签名的作用在于预防买卖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遇到信息被破坏、部分被窃取、交易冒充别人身份进行交易以及部分商家缺乏信誉在交易中途逃跑事件的发生。2.规定网站建设须要按照网站的规模、功能进行防火墙的配置。在电子商务过程中,防火墙的设置其实是一种对信息来往的限制器和分离器。它能防止信息被黑客窃取、拷贝和毁坏,有效监控内部网络和互联网络的合法进行。同时他还会对黑客访问实现一定的限制,防止电子商务信息被跟踪。3.采用加密技术保护电子商务信息的正常沟通和保存。这是因为在网站建设时,商家的数量有很多,为了规范商家之间的合法竞争,保护商家的隐私信息在同一个网站技能保存又能查看的特权,可以对相关文件进行加密。4.设置安全协议,预防偷、盗、骗,以公开密匙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方式对买卖商家的支付相关问题进行有效保护。
对电子商务的卖家进行合法和道德上的宣传,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文化,儒家思想;对商家PS、CAD、CATIA等软件进行修图,或者一些更改视频重要商品信息的行为要严厉批评,警告,甚至追究民事责任。鼓励公民、企业法人对网络照片、视频篡改行为进行投诉与检举,让大力宣传深入人心,成为卖家的一种道德修养。
为了预防售后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架构设计不到位,给买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应该对商家的成立、交易、售后进行分级分别的设置。例如,对商家的规模、注册资金进行控制和登记,分为A\B\C三类,对于高的等级相对较低的等级来说,对其交易程序、售后服务态度等需要有更高的要求并做定期抽查。相反对于等级低的卖家,对其交易程序简单化、售后服务简单化设计。并且要求每个电子商务的商家需要具有合理的组织架构以及具备相关知识。
现在电子商务模式很多,具体包括ABC模式、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B2M模式、M2C模式和O2O模式。应该将其分离的供应链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安排,使其能在同一个电子模式中进行运行。这样有助于电子商务中发生的各个种类问题的处理。
对于电子商务的争议解决方法有很多,例如买卖两家直接协商解决、投诉到电子商务网站的处理部门进行解决、与物流配送的相关部门进行解决等等。但是买家始终处于劣势地位,笔者建议应该统一解决争议的标准和程序。例如,需要交由第三方处理,此第三方机构具有监督、调查电子商务过程的权利,各个供应链参与者具有履行配合第三方调查的义务等等。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快,已经开始逐渐挤压普通商务功能,未来,电子商务有代替普通商务的可能。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我国对网络经济秩序还尚未出台一项统一的法律作为规整标准。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建立安全妨害机制、大力宣传使用者职业道德与法律常识、对商家的成立、交易、售后进行分级分别、将电子商务模式统一、制定统一解决争议的标准和程序。希望对电子商务的网站建设提供可行性分析与帮助。